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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发布“执行刑法确定罪名补充规定” 补充17项调整取消10项罪名
来源:新闻公告 | 作者:贝勤律师 | 发布时间 :2021-03-01 | 2472 次浏览: | 分享到: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于2021年2月27日正式公布并自同年3月1日起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结合司法实践反映的情况,最高法、最高检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见》作出了补充、修改。其中,补充妨害安全驾驶罪,危险作业罪,妨害药品管理罪,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罪,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袭警罪,冒名顶替罪,高空抛物罪,催收非法债务罪,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非法采集人类遗传资源、走私人类遗传资源材料罪,非法植入基因编辑、克隆胚胎罪,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破坏自然保护地罪,非法引进、释放、丢弃外来入侵物种罪,妨害兴奋剂管理罪等17个罪名。同时,对原10个罪名作了调整或者取消,形成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生产、销售、提供劣药罪,欺诈发行证券罪,侮辱国旗、国徽、国歌罪,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食品、药品监管渎职罪等罪名。

 新增犯罪所侵犯的法益大部分都为社会性法益;例如涉及到对公共安全之危害行为的规制,对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之危害行为的规制,以及妨害社会管理之新类型危害行为的规制。新增的犯罪类型表明了国家立法机关对国家治理活动的积极刑法响应,主张通过刑法来干预特定的社会关系及相应的社会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