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1-63221872

法律服务风险告知书


为维护委托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律师的执业行为,保障委托人接受服务的知情权,为委托人与本所签订《聘请律师合同》前,本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特作如下告知:

1、 本所实行统一收案、统一收费原则,严禁律师个人私自收案、私自收费,本所统一收取律师服务费并开具统一发票。

2、 依据《民法《律师法国家有关律师收费的规定,律师服务费的收费方式(计件或计时)与数额,由委托人根据所接受法律服务的项目,与律师自行协调确定。

3、 打官司本身就是风险极大的活动,没有绝对的胜败,当事人在咨询或委托律师时,仍然存在许多不确定因素和风险,律师在诉讼活动中可能或必然存在着风险提前告知。

4、 律师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后,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秘密和隐私,要积极地为当事人服务,律师不得包打“官司”。

5、 委托人应向承办律师如实叙述案件事实,因委托人陈述失实产生的后果由委托人自己承担。委托人利用承办律师的服务从事非法活动的或委托人隐瞒事实的,承办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代理,本所有权单方终止《聘请律师合同》,所收律师费不予退还。

6、 《聘请律师合同》签订后,委托人不按照合同约定足额支付律师费的,本所有权不予办理委托事务,已经收取的部分不予退还,由此产生的后果由委托人自己承担。因律师无故终止《聘请律师合同》,律师费应全部退还委托人。

7、 本所原指派的律师因故不能办理委托人所委托的法律事故时,告知委托人后本所可指派其他律师办理委托事项。

8、 在律师为当事人服务中,不得指派无法律执业资格的人员以律师名义提供法律服务,不向司法人员行贿或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或提供虚假证据。

9、 委托人可以就承办律师违反法律服务有关规定的行为向本所或司法行政部门投诉。








上海市律师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


一、计件收费方式 
(一)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以及刑事案件自诉人、被害人的代理人  ; 

1、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 
侦查阶段:1500-10000元/件;  
审查起诉阶段:2000-10000元/件; 
一审阶段:3000-30000元/件。 
2、代理刑事自诉案件或担任被害人代理人的,按照上述标准酌减收费。 

(二)代理其他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案件:3000-12000元/件。 


二、按标的额比例收费 
代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案件可以根据该项法律服务所涉及的标的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收费: 
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部分收费比例为8%-12%,收费不足3000元的,可按3000元收取; 
1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含100万元)部分收费比例为 5%-7%; 
1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部分收费比例为3%-5%; 
1000万元以上至1亿元(含1亿元)部分收费比例为1%-3%; 

1亿元以上部分收费比例为0.5%-1%。 


 三、计时收费
代理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案件,计时收费标准为200-3000元/小时。 


四、收费说明 
(一)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时涉及数个罪名或数起犯罪事实,可按照所涉罪名或犯罪事实分别计件收费。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民事诉讼部分,属于实行政府指导价范围的,按照民事诉讼案件标准收费;属于市场调节价范围的,由律师事务所和委托人协商确定。 
(二)民事、行政诉讼案件同时涉及财产和非财产关系的,可按较高者计算并收费。 
反诉案件, 可在本诉案件收费的基础上由律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三)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按照一审阶段收费标准执行。 

(四)重大、疑难、复杂诉讼案件经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一致,可以在规定标准5倍之内(含5倍)协商确定收费标准。 

(五)前述收费标准,除另有指明外,是指诉讼案件一审阶段的收费标准。单独代理二审、死刑复核、再审、执行案件的,按照一审阶段收费标准执行。曾代理前一阶段的,后一阶段起减半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