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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商标电子申请的规定》将于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来源:新闻公告 | 作者:贝勤律师 | 发布时间 :2019-09-19 | 3936 次浏览: | 分享到:
国家知识产权局近日发布了《关于商标电子申请的规定》。该《规定》对电子申请的适用范围、提交要求和程序予以明确,将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根据《商标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商标注册申请等有关文件,可以以书面方式或者数据电文方式提出。”此次发布的《规定》共13条,在商标注册申请及后续程序的各个环节进一步明确了商标电子申请的提交要求和程序,厘清电子申请与纸件申请的区别,确保电子申请在商标注册申请及后续程序中的效力,使得《商标法》这一规定在实践中更具可操作性。根据《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网上服务系统开通的各类商标电子申请业务都适用本《规定》,且随着系统的不断完善和开发,适用范围也会逐步扩大。在注意事项方面,《规定》指出,当事人在提交申请前需签订《商标网上服务系统用户使用协议》,进行用户注册,如实填写用户信息。当事人可以自行办理电子申请事宜,也可以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根据《规定》,当事人以电子形式提交商标申请文件或材料应当遵守规定的文件格式、数据标准、操作规范和传输方式。而且,电子申请提交后,国家知识产权局不再接受以纸件形式提交的后续材料,但必要时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交对应的纸件材料、实物证据等。业内人士普遍认为,《规定》的施行是国家知识产权局落实“放管服”改革,推进商标注册便利化改革的又一成果,必将为商标注册申请人带来更多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