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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等四部规章的决定
来源: | 作者:贝勤律师 | 发布时间 :2019-09-19 | 3130 次浏览: | 分享到:
2019年8月19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第14号令公布了《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等四部规章的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等四部规章进行一揽子修改。此次修改主要是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8〕28号)的要求,适应机构改革的现实需要,在规章层面对涉及企业集团核准登记,设立分公司备案,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设立、变更、注销分支机构备案和营业执照作废声明等事项的规定,以及机构名称表述进行修改。在征求意见过程中,有的建议对四部规章进行全面、系统的修订。经研究,考虑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等上位法尚未进行全面修订,规章的修改空间不大。下一步,市场监管总局将根据上位法的修订情况以及“放管服”改革进程,及时对相关规章进行修改完善。本次修改的主要内容包括第一,《企业集团登记证》正式成为“过去时”。第二,分公司(分支机构)备案不再办。第三,营业执照作废免费又高效。第四,挥别“工商”,迎来“市场监管”。随着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的组建,“工商行政管理”已步入历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