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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6月7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并于2024年7月1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要内容包括:该《规定》根据我国当前存量公司数量和出资情况,并结合有关方面的意见建议,为存量公司调整出资期限设置了为期3年的过渡期。针对当前一些存量公司认缴出资期限过长、注册资本过高,不符合实际情况甚至有悖常识的问题,该《规定》根据新《公司法》要求,规定公司出资期限、注册资本明显异常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结合公司的经营范围、经营状况以及股东的出资能力、主营项目、资产规模等进行研判,认定违背真实性、合理性原则的,可以依法要求其及时调整。为清理名存实亡的“僵尸公司”,更好推动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落地实施,该《规定》对新《公司法》中的公司强制注销规定作了细化。该《规定》明确上市公司依照公司法和国务院规定,在公司章程中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审计委员会,并载明审计委员会的组成、职权等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