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发布的《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并自发布日起开始正式实施。
该《意见》明确了司法机关在办理教职员工犯罪案件中适用从业禁止、禁止令规定的具体规则,还明确从业禁止制度适用人群范围。并规定,教职员工实施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的人员,禁止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依照《教师法》第十四条、《教师资格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且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对有必要禁止教职员工从事相关职业或者适用禁止令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应当提出相应建议。
该《意见》还明确了,在教职员工犯罪案件的判决生效后,人民法院应当向教育行政部门送达裁判文书。教职员工犯罪的刑事案件,判决生效后,人民法院应当在三十日内将裁判文书送达被告人单位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门;必要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裁判文书转送有关主管部门。因涉及未成年人隐私等原因,不宜送达裁判文书的,可以送达载明被告人的自然情况、罪名及刑期的相关证明材料。
此外,教职员工犯罪,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后,所在单位、教育行政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可以依照未成年人保护法、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等法律法规给予相应处理、处分和处罚。根据该《意见》,人民检察院应当对从业禁止和禁止令执行落实情况进行监督。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发现有关单位未履行犯罪记录查询制度、从业禁止制度的,应当向该单位提出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