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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发布《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
来源:新闻公告 | 作者:贝勤律师 | 发布时间 :2022-11-16 | 2233 次浏览: | 分享到: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并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该规定的第一条明确,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同时根据其中第二条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一)争议标的额大的涉外民商事案件;(二)案情复杂或者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涉外民商事案件;(三)其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涉外民商事案件;法律、司法解释对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另有规定的,依照相关规定办理。对此,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负责人表示,这是根据不同区域确定不同标的额的管辖标准,主要考虑是各地外向型经济发展存在巨大差异,中级人民法院涉外民商事案件收案数量相应存在明显差异的实际情况。如果标的额采取“一刀切”模式,标的额过低可能会出现部分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涉外案件过多;过高则可能导致部分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数量过少。基于均衡中级、基层人民法院涉外案件工作量、保障涉外案件裁判尺度统一、提升中西部法官涉外审判水平等多方面考虑,最高法经广泛调研,多方听取意见,采取了分区域梯度划分标的额管辖标准的模式,第一档为人民币4000万元以上(包含本数),第二档为人民币2000万元以上(包含本数),加大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下沉力度,构建统一、稳定、可预期的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规则。

  另外,该规定的第四条明确,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认为确有必要的,经报最高法批准,可以指定一个或数个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分别对本规定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实行跨区域集中管辖。依据前款规定实行跨区域集中管辖的,高级人民法院应及时向社会公布该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相应的管辖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