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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来源:新闻公告 | 作者:贝勤律师 | 发布时间 :2021-04-12 | 2954 次浏览: | 分享到:
        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财政部、税务总局近日联合发布《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1号)明确,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纳税人确定销售额有两个要点,一是以所有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包括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合并计算销售额,判断是否达到免税标准。二是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以差额后的余额为销售额,确定其是否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本公告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