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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后的《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地方政府不能强迫农民退出宅基地
来源:新闻公告 | 作者:贝勤律师 | 发布时间 :2019-09-19 | 3669 次浏览: | 分享到:

2019年8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自然资源部法规司负责人在新闻发布会上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总体来看,这次新修改的土地管理法把农村三块地改革的成功经验全部吸收到土地管理法,在农村土地管理方面作出了多项创新性的规定。该负责人表示刚刚通过的关于修改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首次对土地征收的公共利益进行明确界定。此前,宪法和土地管理法都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征地,但是对于“什么是公共利益”,长期以来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特别是土地管理法又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土地必须使用国有土地,所以导致了征收成为获得土地的唯一途径。“此次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修改后的土地管理法采用列举的方式,对于哪些是公共利益可以动用国家征收权作出了明确的界定。因军事外交,政府组织实施的基础设施建设、公益事业、扶贫搬迁和保障性安居工程,以及成片开发建设等六种情况确需要征地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同时该负责人表示此次修改的土地管理法,在宅基地方面在原来一户一宅的基础上增加了户有所居的规定。因为有一部分农村村民已经进城落户,对他们原来在农村的宅基地是否允许退出,修改的土地管理法也作出了规定,“这次修改允许已经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因为农民变成市民真正实现城市化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在整个过程中我们要有足够的耐心。如果农民不愿意退出宅基地,地方政府不能强迫其退出宅基地,必须是在自愿有偿的基础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