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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关于“公民姓名权”的条文解释
来源: | 作者:pro9c258e | 发布时间 :2017-02-17 | 2604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2014年11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由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民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解释,认为公民依法享有姓名权公民行使姓名权属于民事活动,既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和婚姻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还应当遵守民法通则第七条的规定,即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在中华传统文化中,“姓名”中的“姓”,即姓氏,体现着血缘传承、伦理秩序和文化传统,公民选取姓氏涉及公序良俗。公民原则上随父姓或者母姓符合中华传统文化和伦理观念,符合绝大多数公民的意愿和实际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