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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后的《公开募捐平台服务管理办法》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
来源:新闻公告 | 作者:贝勤律师 | 发布时间 :2026-05-05 | 68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近日,民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广电总局、国家新闻出版署、国家网信办印发修订后的《公开募捐平台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

      修订后的《办法》共十五条。根据民政部官网相关解读,此次修订立足2023年修改后的慈善法新要求,保持现行《办法》基本框架、体例不变,进行最必要调整。修订内容主要涉及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增加管理要求。修订后的《办法》第二条要求提供公开募捐平台服务的广播、电视、报刊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应当符合《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出版管理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规定的条件”,对于网络服务提供者,在符合上述一般性管理要求的基础上,还应当遵守新制定的《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平台管理办法》。第三条增加了“核实公开募捐方案在民政部门的备案情况”的要求,明确平台服务提供者除了查验慈善组织的登记证书和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对其公开募捐方案备案情况进行核实。第六条增加了“采取必要措施保障所处理信息的安全”的要求。对于募捐记录等信息的保存期限要求由现行的“自公开募捐完成之日起不少于两年”调整为“自公开募捐完成之日起不少于三年”,提高了对信息存储方面的要求。

       二是调整个人求助相关内容。修改后的慈善法增加了关于个人求助行为的规定,修订后的《办法》第十条根据慈善法的规定,修改为“个人因疾病等原因导致家庭经济困难,通过广播、电视、报刊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向社会发布求助信息时,广播、电视、报刊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应当在显著位置向公众进行风险防范提示,告知其信息不属于慈善公开募捐信息,真实性由求助人和信息发布个人负责。”明确平台服务提供者对于个人求助信息风险提示的责任。同时,增加了一款,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个人求助网络服务的,应当遵守《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管理办法》的规定”。

        三是规范部门名称表述。《办法》第十四条修改为“本办法由民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广电总局、国家新闻出版署、国家网信办负责解释”。此外,对原办法的部分文字和相关部门职责表述也进行了完善。

       修订后的《办法》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2016年8月30日发布的《公开募捐平台服务管理办法》(民发【2016】15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