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26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该法将于2025年1月1日实施,同时废止《学位条例》。新法共7章45条,明确了学位类型包括学术学位和专业学位,并预留了未来探索新学位类型的空间。《学位法》规定了学位授予的条件、程序和自主审核制度,强调国家宏观调控和学科建设导向。此外,该法加强了学位授予单位的质量管理,明确了导师职责和研究生要求,并规定了质量评估和法律责任,包括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和争议解决机制。
2024年4月26日,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同时废止。此次审议通过的《学位法》共7章45条,在坚持学士、硕士、博士三级学位的基础上,明确学位包括学术学位、专业学位等类型,把实践探索的专业学位写入法律,并为未来探索新的学位类型留下制度空间。
《学位法》明确了学位授予资格取得的条件和审批的主体、程序,并规定硕士、博士学位授予点自主审核制度,扩大学位授予单位自主权。同时,强调国家的宏观调控,授权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对相关学科授予点的设置、布局和学位授予另行规定条件和程序,突出加强基础学科、新兴学科、交叉学科建设和服务国家重大战略需求的导向。
《学位法》还突出了学位授予单位全过程质量管理,明确研究生导师的条件、职责和对研究生的要求。加强外部监督,规定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和省级学位委员会对学位授予单位、学位授予点进行质量评估的职责。明确法律责任,对不能保证所授学位质量的,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撤销相应的学位授予资格;学位申请人、学位获得者有学术不端等情形的,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决议,不授予学位或者撤销学位。同时,规定学术复核、学位复核等争议解决机制和权益救济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