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于2023年11月15日发布《关于综合治理类司法建议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旨在规范各级人民法院的综合治理类司法建议工作,促进矛盾纠纷的源头化解。该规定强调司法建议的必要性、针对性和实效性,要求在提出建议前进行充分调研和沟通,确保建议的准确性和可行性。同时,规定强调了司法建议的协同落实,需要被建议单位和人民法院的共同配合。
为推动各级人民法院在法治轨道上有序开展综合治理类司法建议工作,2023年1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综合治理类司法建议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并自2023年11月16日起施行。
在司法建议工作中,综合治理类司法建议最能反映审判实践中的普遍性、规律性问题,最能有效发挥深化诉源治理,促进矛盾纠纷源头化解的作用。该《规定》以司法建议工作的规范化为重点,针对综合治理类司法建议,就基本原则、同级本地、调研沟通、审议签发、协同落实等事项作了系统规定。明确要求人民法院提出司法建议应当遵循确有必要原则,确保针对性、规范性和实效性。
该《规定》强调,人民法院提出司法建议前,应当结合审判执行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充分调查研究,并积极与被建议单位进行沟通,听取其意见,严格确保建议的准确性和可行性。同时提出抓好司法建议的落实,需要被建议单位高度重视、采取措施,也需要人民法院支持配合,实现良性互动,抓好协同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