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法同行 和谐社会
法律是守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防线。民惟邦本,本固邦宁。只有司法为民,与法同行,方能共同建设美好家园,和谐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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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国务院公布了修订后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制度改革是优化营商环境的一项重要工作,有利于提高企业开办便利性、降低企业开办成本、更大激发市场活力。该《规定》共26条,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建立企业名称自主申报制度,明确企业登记机关的职责,明确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的具体要求。二是完善企业名称的基本规范。三是建立企业名称争议处理机制。四是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企业登记机关在办理企业登记时,发现企业名称不符合规定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发现已经登记的企业名称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及时纠正。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认为已经登记的企业名称不符合规定的,可请求企业登记机关予以纠正。利用企业名称实施不正当竞争等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人民法院或者企业登记机关依法认定企业名称应当停止使用的,企业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变更登记,逾期未办理的,企业登记机关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