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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行政案件案由的暂行规定》(下称“案由暂行规定”),就人民法院在行政立案、审判及执行工作中进一步规范行政案件案由作出相关规定,并就准确适用《案由暂行规定》下发通知。《案由暂行规定》既适用于包括立案、审理、裁判、执行在内的行政案件的各阶段,也适用于一审、二审、申请再审和再审等诉讼程序。在立案阶段,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起诉状所列被诉行政行为确定初步案由。在审理、裁判阶段,人民法院发现初步确定的案由不准确时,可以重新确定案由。二审、申请再审、再审程序中发现原审案由不准确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确定案由。在执行阶段,人民法院应当采用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中确定的结案案由。通知强调,要准确理解案由的确定规则。《案由暂行规定》对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协议案件、行政赔偿案件、一并审查规范性文件案件、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申请执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案件、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等八类特殊行政案件的案由确定规则进行了明确,并指出了实践中应当注意的相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