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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颁布《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来源:新闻公告 | 作者:贝勤律师 | 发布时间 :2019-10-28 | 3388 次浏览: | 分享到:

针对高考等4类考试的作弊违法行为,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说明了作弊处罚。内容主要包括:1.高考等4类考试作弊属犯罪;2.考试开始之前作弊被查获 认定为组织考试作弊罪既遂;3.非法出售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试题、答案等行为属犯罪;4.非法出售的试题、答案与标准试题、答案不一致 不影响相关罪行的认定;5.以单位实施作弊行为的 相关人员均负刑事责任;6.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外的考试中作弊构成要件 需负刑事责任;7.发布有关考试作弊信息等行为属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