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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部门发布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
来源:新闻公告 | 作者:贝勤律师 | 发布时间 :2019-05-05 | 3404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办近日发布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通知提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