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1-63221872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近日发布《关于做好电子商务经营者登记工作的意见》
来源:新闻公告 | 作者:贝勤律师 | 发布时间 :2018-12-05 | 3783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2018年12月3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了《关于做好电子商务经营者登记工作的意见》。该意见提出,电子商务经营者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允许其将网络经营场所作为经营场所进行登记。对于在一个以上电子商务平台从事经营活动的,需要将其从事经营活动的多个网络经营场所向登记机关进行登记。以网络经营场所作为经营场所登记的个体工商户,仅可通过互联网开展经营活动,不得擅自改变其住宅房屋用途用于从事线下生产经营活动并应作出相关承诺。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电子商务经营者申请登记成为企业、个体工商户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应当依照现行市场主体登记管理相关规定向各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和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需要进行登记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