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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十二)通过并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来源:新闻公告 | 作者:贝勤律师 | 发布时间: 2024-01-13 | 529 次浏览 | 分享到:
       2023年12月29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刑法修正案(十二),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刑法室负责人答记者问时的表述,此次修正案一共八条,实际修改的内容为七条,修改的条文虽然不多,但都非常重要。其中四条涉及惩治行贿犯罪,三条涉及惩治民营企业内部腐败犯罪。

       在进一步加大对行贿行为惩治力度方面,刑法修正案(十二)修改的内容上,对于重点查处的行贿行为在立法上规定从重处罚,具体包括七种情形:多次行贿或者向多人行贿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在国家重点工程、重大项目中行贿的;为谋取职务、职级晋升、调整行贿的;对监察、行政执法、司法工作人员行贿的;在生态环境、财政金融、安全生产、食品药品、防灾救灾、社会保障、教育、医疗等领域行贿,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其次是调整提高单位行贿罪的刑罚。同时为贯彻从严惩治的精神,对其他贿赂犯罪的刑罚作出相应调整,做好法规上的衔接和平衡。

  在完善民营企业内部人员腐败相关犯罪方面,刑法修正案(十二)对完善民营企业内部人员腐败相关犯罪修改涉及的条文包括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百六十六条和第一百六十九条。在上述条文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对国有公司、企业之外的其他公司、企业相关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相关背信行为,致使公司、企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明确了法律责任;刑罚上,依照第一款国有公司、企业的处罚规定予以处罚。对刑法第一百六十六条为亲友非法牟利罪中增加了有关“服务”的规定。此外,此次修改在考虑实践情况的基础上,注重与相关法律的衔接,结合实践情况以及公司法修改情况等,对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条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主体作了进一步完善,将犯罪主体由“董事、经理”修改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需要注意的是,构成上述犯罪,在前提上要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在行为上具备相应的故意“损企肥私”行为,在结果上造成公司、企业重大损失,本质上是企业内部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搞非法利益输送,损害企业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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